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例详情】
赵某于2016年3月入职天津某公司人事岗,公司于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赵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由赵某签字,赵某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公司制定有《人事管理制度》,赵某对该制度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6年6月1日晚19:30左右,赵某自公司处自行取走包括两份劳动合同在内的材料。
B:不支持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12-29 17:22 回复 赞(0) 14楼
我和大家讲一下司法实践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也可以回答上林同学的疑问。
即当法官内心确信哪一方应该得到支持时,就会支持哪一方,但是他判决书中所写的判决理由未必是他内心所想的理由,所以有时候判决书看起来比较奇怪,但结果是公正的。
比如本案,大家都知道员工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且他就是HR,如果此时判决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话,实在说不过去,所以,就用了邀约承诺等法律术语认定合同有效。
但是我认为,公司给员工未盖章的合同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邀约,如果公司给的合同已经是盖好章的,当然属于邀约,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
合同只有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才生效,一方未盖章的,合同不能成立。
指手划脚的芒果18061514 2022-12-29 16:22 回复 赞(0) 13楼
上林 2022-12-29 15:44 回复 赞(0) 12楼
说几句题外话吧。
关于这个案例分析,我想知道[案例详情]是站在谁的角度进行表述的?
1、赵某签字后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这句话是员工说的吗?还是法院开了天眼?反正应该不是企业方自己说的吧。那么在员工私自把合同拿走后,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一“事实”的呢?
2、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发现赵某取走劳动合同等材料的情况并作报警处理。这句读了好几遍也没读明白,员工2016年6月14日发现员工取走劳动合同等资料,并报警处理,那么报警之后呢?警察怎么认定的?是报了警就当没事发生过,然后员工又工作了一年,一直到2017年6月开始请假的?
又或者是笔误,实际情况是2017年6月7号员工开始请加,2017年6月14日公司发现员工盗取了劳动合同材料然后报警?那么问题又来了,员工2017年6月7号就请假了,公司6月14号是怎么发现员工取走劳动合同等资料的?是通过监控录像吗?但是赵某自己就是人事岗,只通过一段录像怎么证明赵某拿材料的动作是盗窃行为?公司在赵某请假几天后发现少了劳动合同怎么能证明是赵某偷的?
3、案例解析中的核心观点,我认为存在重大问题,“劳动合同在赵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依照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文书所示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和形式要件没有,可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明天我就拟一份跟三茅网站的劳动合同,签好名字然后给贵公司寄过去。你们就等着接收我吧。
综上,虽然我也认同法院最终不予支持赵某诉求的结果,但是绝对不是因为什么合同要件有瑕疵但合同已签,而是因为赵某作为人事岗员工,负有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日常管理职责,所以并不能举证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这个案例分析,我依旧一如既往的怀疑其真实性,无论是案例详情还是案例解析,或许是因为我看到的这个不是一个完整版的案例,也或许就是我想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