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碳 2022-12-30 11:36 回复 赞(0) 7楼
看看双方一拍两散的几个情形,题面已经说了是公司方主动的,所以就仅以公司方说明:
1、公司找员工协商,双方协商一致;这种情形其实就没有上限和下限,双方满意就行,但就实践而言一般是以N+1的方式去谈的;
2、合法解除(包含员工及公司原因),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0,41、44条(4,5款),这里通常是要给付经济补偿金(通常说是N+1),入职2年2个月,N=2.5,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是2.5个月工资,待通知金1个月工资,合计3.5个月工资;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非法解除。这里参考的法律条文是第87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N,员工2年2个月,那么赔付的赔偿金是5个月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当然法律也是规定了部分情况下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不在这个范围内),具体参考42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伊丽莎白惠 2022-12-30 10:20 回复 赞(1) 5楼
用一个实际案例告诉你: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举证证明已履行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程序。
案情简介:
翟某原系天津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为翟某缴纳2011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务公司将翟某派遣至案外用工单位工作,最后案外用工单位为天津某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商业公司”)。
因商业公司属于天津市东丽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印发<东丽区空壳低效国有企业出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出清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注销。商业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员工大会,6月29日将包括翟某在内的员工退回劳务公司,并于7月22日向劳务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务公司向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定于2020年6月1日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商业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49,817.13元支付给翟某。
2020年12月25日,翟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1年7月22日,该委裁决劳务公司支付翟某赔偿金差额26,890.27元。
劳务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 (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合同、会议纪要、公司注销预案、人员安置方案、清退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劳务公司履行与翟某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程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案外人商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因政策原因需要进行企业注销,其将翟某退回用人单位即本案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即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定于2020年6月1日与翟某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合同、会议纪要、公司注销预案、人员安置方案、清退经济补偿金明细表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务公司履行与翟某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程序,故劳务公司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劳务公司应向翟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对于劳务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劳务公司应向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核定的劳务公司应向翟某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Bin-go 2022-12-29 20:49 回复 赞(0) 2楼
工作两年被辞退补偿标准是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本人工资。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短来进行不同的确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合同未到期被辞退也不一定有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辞退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在处理相关的劳动者被违法辞退情况的时候,首先是需要判断一下是否存在违法辞退,如果不存在的话,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经济赔偿金,之后才能够确定具体的赔偿或者是补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