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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6年6月陈某怀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陈某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某A医院和B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
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在9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
陈某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
9月30日,资产公司以陈某骗取病假65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10日 ,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陈某的诉求能得到仲裁支持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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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ara34377 2023-01-03 15:33 回复 赞(0) 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