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03年4月8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21日,胡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擅自调岗”为由,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前述通知通过公司OA系统向公司送达。双方共同确认,胡某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
另外,胡某主张其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甲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甲公司提交了胡某认可的《员工手册》和《培训管理规定》,其中《员工手册》中载明,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培训与发展的机会,……,推荐员工参加适当的培训课程。其中《培训管理规定》载明:培训主要是提升员工自我修养,增进个人职业生涯长期规划,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为目的,原则上员工自愿参加培训,且培训不作为员工考核依据。
离职后胡某请求甲公司支付2003年4月-2017年9月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常某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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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11519 2023-01-30 15:33 回复 赞(0) 6楼
A
yuping1125 2023-01-30 15:09 回复 赞(0) 3楼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