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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小红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合同工资、岗位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2016年9月份前1500元、9月份后2500元)。
2017年10月25日孙小红开始休产假,2017年11月5日生产,医嘱建议休难产假,按照广东产假政策,孙小红依法享受产假时间为208天(计算公式:98天+80天+30天),孙小红产假期满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假期间,公司按照6000元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0,因此未支付绩效工资。
2018年5月21日,孙小红产假期满正式回去上班。2018年7月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孙小红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三项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孙小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2500元及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5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孙小红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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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秀的米兰花17020222 2023-02-01 10:37 回复 赞(0) 15楼
A
悠然的Jennifer 2023-01-31 15:32 回复 赞(0) 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