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杨某入职海淀某协同票据公司,担任风控合规总监,与公司签订了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19年9月,因杨某处于产假期间,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
2020年2月26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证明,载明经协商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并有补偿数额。杨某回复协议内容其有不认同的地方。
后杨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绩效薪资、基本薪资差额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杨某绩效工资229500元,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1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赔偿方案?
A:杨某
B:仲裁委
C:其它方案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
纵横驰骋的杨桃17091315 2023-02-03 15:06 回复 赞(1)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