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唐纳德系工商银行员工。
2015年6月25日,唐纳德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其内容为“本人唐纳德,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16日”。
2015年6月26日,公司做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现因员工首先提出后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26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书》,无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015年7月6日,唐纳德通过EMS邮寄一份《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申请》给公司,内容为:“本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在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完全失控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其内容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已严重危及家庭、亲属和社会安定,后果难于承担。现申请撤销,敬请准允。”
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2016年6月13日,唐纳德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与唐纳德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唐纳德工作。
仲裁委不予支持,唐纳德不服,向法院起诉。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唐纳德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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