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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大路于2017年2月9日入职腾贸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为王大路办理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1日早晨6时许,王大路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在申请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认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本案中王大路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在其发生工伤时,尚未缴费生效,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7年,王大路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
2017年11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公司已依法为王大路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裁决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家属向工伤保险中心请求支付待遇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你认为本案中该工伤参保尚未缴费员工就工亡的情形,应该公司赔还是社保赔?
A:公司
B:工伤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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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雨20111012 2023-02-08 15:12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