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系统中“个人养老金”采集的所属期以员工缴费月份为准,导致1月工资(2月所属期)在2月1日采集时没有个人养老金金额,但3月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了金额,从而出现税差。具体逻辑为:如员工在2月15日填报个人养老金金额12000元,缴费月度为1月,薪酬在2月1日核算1月工资(2月所属期)时采集不到数据且无法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但由于个税系统以员工缴费月份为准,即3月申报1月工资(2月所属期)时就默认在系统中扣除养老金12000元,且无法操作修改或删除。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目前我想到两种,①正常按照个税系统逻辑进行报税,产生的税差会在下月工资中自动调平,需与员工前置沟通,缺点就是当月定版工资表与实际个税金额不一致;②联系员工撤销申报,撤销后在2月所属期缴款完成后,3月重新申报,则自动落入3月所属期(即2月工资),与工资一致,缺点是员工是无辜的人家正常填报没有问题,需要解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