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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王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月工资为6000元。
2017年6月5日,公司领导表示曾多次看到王某在上班的时候玩手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要将他辞退。
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1、王某认为:自己确实有在上班的时间用手机,但那时自己手上的项目已经完成,只是为了缓解一下疲惫才看了手机,时间并未超过十分钟,也没有让公司受到任何影响。
2、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记载劳动者上班玩手机,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时候,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王某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行为,很容易让周遭的同事有样学样,这么一来会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单位才会依照规定将王某辞退。同时提交了王某入职时签字确认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明。
问:你认为,王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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