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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职合肥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年某某从事文员内勤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等。合同未约定员工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入职后,年某某实际兼任了相关会计业务。2021年5月18日,某诈骗分子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加年某某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诈骗分子又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年某某先后四次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存款194.3万元转入某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
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年某某赔偿损失。
问:你认为,本案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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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4-11 13:49 回复 赞(0) 7楼
类似的案件司法判决尺度是比较清晰的,往往会判决员工承担10%-50%的责任,具体多少会根据员工过错程度来区分,本案中的8万相当于总额的4%,我认为是合理的,公司的财务管理确实混乱,是发生本次被骗的主要原因,所以承担了96%的责任。
两个原则需要掌握,一是公司不可以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二是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会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