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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4年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离职前担任黄埔分店店长一职。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
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亦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430内购会”的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
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
问:你认为,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C:支持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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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4-11 17:44 回复 赞(0) 10楼
上林同学越来越专业了,劳动争议案件不像一般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那么完全遵从证据规则,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劳动仲裁案件常常会倾向劳动者的情况。
通常仲裁员或者法官内心确定了某些事实,即使未形成证据链,甚至都没有达到证据优势的情况下,仍然会认定某些事实。
回到本案,像这种未达业绩直接裁退(表面上采取了员工自行申请离职的方式),用不同公司名头轮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即使劳动者证据不足 ,仲裁员也往往会直接穿透公司的种种设计,判令公司败诉。
上林 2023-04-12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