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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入职岗位为业务拓展岗,后调至商务拓展岗。
2022年2月23日,公司向李某发送 《调整工作内容通知》的邮件:
基于公司战略调整,你所在部门业务将予以取消,你的工作内容调整为负责运营健康管家项目……请于2022年2月24日9:00前完成工位调整并向导师及直接上级报到,如未按要求报到开展工作将被视为旷工。
对此,李某 回复邮件:
针对岗位调整,公司事先并未与李某沟通并达成一致,……不接受调岗。
2022年3月4日,3月7日,公司向李某发送两次《未到岗报到的提示》的邮件,要求李某至新岗位报告,否则按《集团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2022年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李某在原岗位出勤。
2022年3月9日,李某无法再进入公司。
2022年3月10日,李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李某,因您在职期间出现旷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正式通知您,自2022年3月8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请您在接到此通知后3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离职手续。
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李某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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