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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5日,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无责。
2016年7月28日,李某向江陵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9月28日,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9月30日,李某申请撤回工伤认定申请。江陵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终止李某的工伤认定程序。
2016年10月28日,李某就同一事故再次向江陵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12月14日,江陵县人社局制作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江陵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李某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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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wj1980 2023-05-05 14:42 回复 赞(0) 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