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2日,刘某入职金像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岗位。
2019年9月20日,金像公司向刘某送达《解聘通知书》,解除理由:在职期间工作成果未达到公司要求、入职前简历中工作经历造假。
金像公司主张工作经历造假,是指刘某在《职位申请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写的“2013年6月至今在汇通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的期间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9年4月22日。刘某在入职时已经将离职证明提交给金像公司。
庭审中,金像公司还指出刘某有学历造假的问题。
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本案中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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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脸猫6688 2023-05-17 15:08 回复 赞(0) 13楼
A
1.有不实经历,不代表构成欺诈,即便有欺诈,也不代表使用人单位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虽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将前单位的离职证明提供给了用人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的不实描述是知情的,在用人单位已经知情情况下,不构成违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2.案例中提到用人单位在庭审中陈述劳动者有学历造假的问题。
“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支持。”
上林 2023-05-17 14:55 回复 赞(1) 11楼
A
举个小例子,小明找老师告状,说同桌的小强偷了自己的橡皮,于是老师找小强来对质,老师问小强,是不是偷了同桌的橡皮?小强说没偷。于是这个案子就陷入了胶着状态。
小明接下来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正确的做法:小明找来证人小贝,小贝说看到了小强曾经把一块特定图案的橡皮送给了小红,小贝对橡皮样式的描述与小明丢失的橡皮一致。
小明于是又找来小红,并让小红带来了小强送她的橡皮,恰巧,橡皮上还写着小明的名字,于是小明胜诉。
错误的做法:小明在听到小强否认偷橡皮后又补充道:小强平时上课就不好好听讲,总是偷偷看漫画书。小强有一次放学后还抢过小胖的冰棍。小强上次的数学作业是抄的……于是,小明越是补充,老师就越不相信是小强偷了小明的橡皮。
所以,企业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采取什么方式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总结起来就是要稳准狠,直切要点,一击命中。公司以员工伪造工作经历为由辞退,而伪造经历的核心点在于上个工作的工作时间上,但是员工又在入职时提交的离职证明上标注了真实的时间,所以这个理由就变的非常牵强。反之员工如果真的学历造假,那么这是很容易取证的,而且是铁证,这样好的证据公司却不用,非要在法庭辩论环节讲,可惜法庭是不予采信的。所以这事就是HR的不专业导致的,HR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