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印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2月15日,印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辅助工。
2021年9月6日,印某在工作过程中右下肢不慎被机器绞伤。
2021年1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印某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
2022年6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其致残程度为四级。
印某要求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公司表示,印某到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应形成劳动关系。印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都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并非公司原因,印某无法办理退休及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是印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忽视,与公司无关。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
A:印某
B:公司
C:两者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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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21667 2023-05-18 16:18 回复 赞(0) 13楼
A
1、印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退休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在2021年2月5日时印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与印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Fred21667 2023-05-18 16:18 回复 赞(0) 12楼
A
1、印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退休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在2021年2月5日时印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与印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