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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龙五于2018年7月26日入职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加班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或确认。
2021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五、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根据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具离职证明等手续……
后龙五没有按照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加班费116025.51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2021年9月27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122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17.83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龙五违背诚信原则,不仅拒不办理离职手续,而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不当利益。
龙五称,其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及平时加班情况,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经其统计,双休日加班共计23天、平时加班1200.8小时,并提交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电子考勤打印件、内部加班倒休申请表佐证。
公司认可有效加班核算后为54.5小时,认为超过的部分都属于虚假加班,恶意加班。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龙五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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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lly23376 2023-05-29 16:22 回复 赞(0) 8楼
加班时长支持的,综合工时制只是结算加班费的标准和标准工时制不一致,若综合工时制公司在政府备案了按照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标准执行,未备案则按照标准工时制。
Shelly23376 2023-05-29 16:22 回复 赞(0) 9楼
加班时长支持的,综合工时制只是结算加班费的标准和标准工时制不一致,若综合工时制公司在政府备案了按照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标准执行,未备案则按照标准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