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李某入职某科技服务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媒体助理。入职后,公司当月就为李某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李某生育一女。因其入职未满一年,依据当地社保部门规定,李某不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公司也以此为由,未支付其产假工资。
2022年5月,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4.6万元。
公司辩称,已依法并及时为李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其未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原因是入职时间未满一年,未达到当地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责任不在单位;再者,产假工资其实就是生育津贴,既然社保部门不支付生育津贴,公司也就没有发放产假工资的义务,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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