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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温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驾校教练员。
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规定:任何接受在训学员馈赠钱财、物品、食品、宴请、有价凭证,如有违反的为重大过失,发生第1次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8日,公司向温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由于您违反我公司《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条第25款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于2019年9月18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为证明温某的违纪行为,公司提供了车载视频,视频显示:温某将山楂片递给学员,学员将自己的芒果干递给温某吃,温某拒绝,学员坚持将芒果干送到温某嘴边,温某接受,学员又将芒果干递给温某,温某再次拒绝。之后,温某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
2019年9月25日,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温某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温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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