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
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蔡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19年12月6日,蔡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因2018年度累计有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调休,蔡某向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上述70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
影院技术服务公司虽认可蔡某存在上述加班事实,但认为,根据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倒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倒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司将不予支付加班费,且蔡某入职时已在《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认可,故不同意向蔡某支付上述加班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蔡某于2020年2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问:你认为,蔡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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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dao2005 2023-06-15 15:10 回复 赞(0) 17楼
这个案例与之前的这个案例都是关于加班费的,结果是如图这样的。
weidao2005 2023-06-15 15:08 回复 赞(0) 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