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4日,熊某进入甲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熊某缴纳社保,每月工资为6000元。
2021年8月起,熊某的社保变更为由甲公司缴纳,工作场所挂牌、微信工作群名称亦变更为甲公司名字,熊某同时为甲、乙两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熊某在职期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直属领导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工资均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支付。
2022年2月14日,熊某因拖欠工资而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份工资差额,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你认为,熊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