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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0日,吴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共计签订过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
2022年6月22日,吴某与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聊天,吴某提出:“我超过十年了,现在应该是无固定期合同了,还要再签吗?”
人事回复:“现在新系统切换,系统里没有无固定期限这个选项,我要先问问呢,因为其他老项目也是3年一签。”
2022年7月12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7月19日,请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吴某违反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93370.76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
A:吴某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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