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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李某入职湛江市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利因业务需求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李某同意工作地点作相应调整。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工作调动函,将李某调往茂名项目营销部,岗位、薪资不变,给予500元/月的交通补贴。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李某前往距离90公里外的茂名项目营销部报到。
2022年1月5日,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李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无故脱岗旷工为由。
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嚯嚯人生路,精彩在后头 2023-07-25 15:55 回复 赞(0) 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