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国有企业,现在改制变成民企,民企的老板对工会主席兼党委书记有意见,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样操作比较稳妥?
红掌和火鹤 2023-12-07 09:49 回复 赞(0) 11楼
1、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会主席等在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严重违纪的情况,工会主席等还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主要包括:
1)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从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法》第十八条)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其不要求恢复工作,而要求赔偿的,依照“24个月工资+N”的标准赔偿,而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照2N标准赔偿。(《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即劳动合同期限+工会任职期限的总和。
4、《工会法》特别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7-29 10:18 回复 赞(0) 2楼
可以协商解除,但需要在解除前,变更其工会主席、党委书记的身份,变更后,与其他员工就无区别了。可以将此作为协商解除的条件之一。
单方强制解除,除劳动纠纷外,还有引起工会、党委的质疑,届时会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