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服务至年底、且业绩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员工获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未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服务月数比例折算
”不到年底离职员工还可以要求计发在职期间的十三薪部分吗?如果没有发,后续员工仲裁是否会被支持?
小钰hr 2023-08-20 17:26 回复 赞(0) 16楼
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服务至年底、且业绩考核等级合格以上的员工获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未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服务月数比例折算。”意味着员工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第十三个月工资,即服务至年底且业绩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如果员工在年底之前离职,根据合同约定,他们将按照实际服务月数比例折算获得第十三个月工资的部分。这表示员工将根据他们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相应的薪资比例。如果合同中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公司内部的政策或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折算方式。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计发在职期间的十三薪部分,离职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的规定,提起仲裁或劳动争议。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会评估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
从专业人力资源(HR)的角度来看,我建议公司在员工离职时遵循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计发在职期间的十三薪部分。这有利于确保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和契约精神的维护,并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的发生。同时,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折算方法和计发时间等相关细则,以便员工和公司都能清楚地了解权益和责任。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仍应咨询专业法律或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