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柳某进入某公司从事KA销售工作。
2022年6月,名为“18罗汉之一”的人在某平台发表关于公司的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加班已经成为文化,并且不给加班费,不自愿加班就在大会阴阳怪气,然后调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务”,在回复他人时称:“敢实名就不怕找麻烦,招个啥也不懂的门外汉,只会纸上谈兵的来当总经理,笑死了,搞那些无效加班形式主义表演给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户问题或者需要维护哪怕是12点我也会处理,需要强制我在那无效加班配合表演吗,不看业绩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几个客户不好吗,非盯着加班装作很努力的样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4日,公司向柳某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未经公司批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公共场所传播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相关信息或言论。”
柳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柳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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