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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小丽于2019年1月2日入职恒常公司,公司制作了与王小丽之间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作该劳动合同书时在劳动者签字处使用了王小丽本人签字的电子扫描图片,王小丽本人并未在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2019年8月28日之后王小丽离职。
王小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王小丽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王小丽的主张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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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洛玛刻27386 2023-10-18 10:47 回复 赞(0)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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