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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大永是天福物业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工作岗位距离宿舍直线距离200米,平时可以从公司院内直接回宿舍。
2020年4月8日6时30分左右王大永下班从公司院外绕行回宿舍,19时18分行至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与海河道交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大永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大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7日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王大永当天未按照惯常下班路线回宿舍,无正当合理理由绕路回公司宿舍,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家属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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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淘王锋 2023-10-27 10:32 回复 赞(0) 15楼
不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职工患职业病的;(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员工下班行进路径出现了问题,而并非固定路线,且非工作原因绕路。
越城李某某 2023-11-01 15:59 回复 赞(0) 21楼
B
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工伤认定的条件,分别是:
(1)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路途以正常路径为准,如果是非不可抗力绕行,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有哪些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事故情况材料;
5、有关旁证材料;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