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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3日,赵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副总裁。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如对发放的薪资如有异议,应在发薪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则视为确认和认同”。
赵某主张,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且未说明不发放绩效工资的原因,故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主张上述期间绩效工资。
公司主张,上述期间赵某没有业绩,故不享有绩效工资;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8条之约定,赵某如对发放的薪资有异议,应在发薪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鉴于赵某从未就工资数额向其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A:赵某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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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89773 2024-07-09 08:42 回复 赞(0) 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