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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5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记者岗位。
公司主张,因公司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交接,新财务人员误将2021年5月采编稿费6300元作为固定金额列入当月绩效工资项目,此后均按照该方式制作工资表,造成张某每月多发工资6300元,直至2022年4月。
2022年5月,财务人员在申报2021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与2020年度申报表比对,发现职工薪酬金额过大,后筛查发现张某的工资有严重多发的问题。后公司向张某要求退款,张某不同意。
张某主张,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6300元和业务提成构成,公司从未向其多发工资。公司绩效标准不固定,与面试时承诺的工资标准出入较大,其提议将固定工资提升。为了留住张某,公司自2021年6月开始向张某发放固定绩效6300元/月,原有的稿件工资变为业务提成。
公司要求张某返还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每月6300元,共计11个月的工资69300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A:公司
B: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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