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某洁具公司处从事家装部销售员工作。张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
2020年11月8日,公司、张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张某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公司只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低于3万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2021年1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张某销售业绩未达到3万元。
2021年4月10日,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向张某发微信:“第一季度你自己做多少业绩,自己算一下,4月份再出不来业绩,公司很难办啊,张某同志”,张某表示:“做不成业绩我就走人……”。
2021年7月26日,张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56元。仲裁委于2021年9月10日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293.36元。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起诉称:判令公司不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293.36元。
yuxismile0412 2023-12-06 14:56 回复 赞(0) 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