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到仲裁院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8-23年在职期间加班费、高温补贴。仲裁院接待人员告知:只支持近一年的加班费,且加班费是否能得到支持还要看合同条款以及加班时期的工作内容。员工单纯的提供每个月的打卡记录不能作加班费请求的证据。我的问题是:1.追索解除前在职期间加班费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该处是否应该是按照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适用仲裁时效应该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的时效规定。2.加班费的主张员工(员工岗位是房产销售)除了提供考勤记录外很难提供工作内容的证据,尤其是几年前的,仲裁院的人告知不能提供加班内容方面证据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bob1111 2023-12-21 10:48 回复 赞(0) 10楼
正好看到问题。楼主可以根据2楼的建议再仔细看下法条。前边提到的不累述了,只说下个人接触到看过的近二三年的法院判决。大白话说下。
1.员工离职后,需要在仲裁时效一年内提出诉求来维权,可主张整个工作期间,也就是离职前若干年的加班费。但员工要对自己的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当地中院之前的案例,一员工真的就举证了离职前三年的加班事实(记得好像提供了班组的排班表)。而工资支付规定只规定了企业对二年内的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二年外的,如果员工无法有效举证,一般就不支持员工了。但前边提到的案例,员工有效举证了,最后二审也支持了员工
2.高温补贴。各地对高温补贴的解读和定位不同,有的认为是法定福利如冬季取暖补贴,有的认为是公司单纯的员工福利。个人看到的判决书,一般支持二年内的高温补贴。且,该项补贴金额较小
另,现在企业在规避加班费方面有多种方式方法,特别是销售人员,如果在合同文本中加入相关条款,企业规避的可能性很高,如销售类人员采取销售提成制薪酬,在提成薪酬中包含了加班费用等
fangchengshi 2023-12-2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