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招了一枚数据运营岗位王女士,薪资1万每月,签订劳动合同三年,社保按照最低,公积金双边500元每月1000元
2022年7月王女士申请产假(公司员工手册规定98天产假)即从7月到11月(按照公司的规定)
这里关键点来了,产假期间,王女士只在8月收到3000多元的营养费,之后再无收入,包括生育津贴(津贴打到公司账户,而公司没有每个月打给王女士)
到产假结束后王女士又请了几周假,第三次请假的时候公司给拒了,王女士提出按照江苏南京规定产假158天,公司98天产假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公司先后三次下达到岗通知书给王女士均没有按时到岗。公司随后书面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王女士也第一时间给公司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内容如下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补发本人产假期间工资
3、根据劳动法38条提出经济补偿4万元 (3个月07个月)
诉求总额8万多吧
公司收到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把生育津贴打给王女士
一周后王女士到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要求如下
1、根据劳动法38条提出经济补偿4万元 (3个月07个月)
2、用人部门补齐差额即33710.37元。(这个差额是:王女士薪资1万每月 实发9100多,但是公司社保是按照最低基数去缴纳的)
2024年1月22日王女士收到公司扣押的生育津贴18955.63,显然低于本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不应低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的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的工资标准应由用人部门补齐差额。
大家留下你们的看法,随后我会把最终结果公布给大家参考
Tina音乐最安全86 2024-02-22 16:49 回复 赞(0) 13楼
王女士为何不要2N?
大漠流沙 2024-02-18 15:35 回复 赞(0) 12楼
这个案子只有几个争议的地方。
1、一个合同只能解除一次,只能按照公司提出的首次解除的来,这样焦点为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2、22年3月份《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158天的生育假。故公司解除违法。王女士可以要求恢复合同或者赔偿金(这边三期女员工其实可以要求更高的补偿,哺乳期的待遇其实未考虑)。
3、王女士的特殊要求,明显低于正常的诉求。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时,只要了补偿金和补发产假工资。这点有点不能理解。仲裁没有干涉她的意愿。后续是否要变更仲裁请求,要看具体情况。
4、其他大概率没什么大的争议,会支持王女士的,不过王女士自己莫名其妙的搞自己,有点让人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