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天津某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6月30日,路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度1天及2023年度2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876.85元。
2023年9月7日,该委裁决驳回了路某的该请求。
路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路某称在入职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经计算路某 2022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202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2天,共3天,路某月平均工资10428.57元,故公司应当支付路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876.85元。
庭审另查明,路某于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2月在案外人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路某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
路某月平均工资为981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