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单位聘有几个编外人员,去年单位以资金不够为由,一直想裁员,但是几个领导意见不合,就一直没有裁员。但是劳动合同已经打印好,员工也已签字,只剩领导迟迟未签,一直搁置在那里。今年似乎下定决心要裁员,假设原来的合同领导补签字,并且盖章,那么这算违法行为吗?签合同推迟太久,但是员工又已经签字。然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如何才能拿到最大补偿??有没有办法拿到2N?
上林 2024-04-09 12:57 回复 赞(1) 2楼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几个所谓“编外”人员,去年因单位资金不够想裁员,那么这几个人是什么时间入职的呢?是去年入职还是已经入职很多年了,到了去年才想裁员的?
如果员工是去年入职的,那么员工现在可以要求的补偿有两部分,1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企业违法解除就是赔偿金)。
所以从员工角度来看,公司现在的那份合同领导补不补签字已经不重要,事实上就是没签合同,如果在一年以内的,可以要求每月双倍的工资赔偿,如果超过一年的,就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从公司角度来讲,合同没签,是事实,现在补个签字给员工,如果员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就会要求公司重新修改合同签订日期,那么之前的依旧属于未签合同,当然如果遇到一个傻员工,那就算公司幸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