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陈某入职某公司,任生产副主管一职。
2022年4月28日、4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生产员工群”通知包括陈某在内的未签合同的员工及时签订合同。
陈某陈述其发现合同封面为“劳务合同”,遂向人事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未果,故未签订该合同。
公司认可当时要求签订的合同封面为“劳务合同”,但内容实为劳动合同,并提供同时期职工签订的劳务合同,该合同内容包含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报酬、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培训、争议、其他等。
陈某向公司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小鱼儿1475417532 2024-04-18 19:55 回复 赞(0) 9楼
Dolly16988 2024-04-18 15:02 回复 赞(0) 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