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周某到某公司处从事风控专员工作。在安排第三方拖车公司时,周某称沈阳地区只有鸿顺公司。
2018年10月,公司与咸某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
2020年12月,公司与鸿顺公司签订了拖车协议。
鸿顺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咸某,登记股东为咸某,持股比例100%。咸某为周某的妻弟。
“入职承诺”记载:本人承诺不与本人的配偶及本人与配偶各自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等关系人以及与上述关系人相关的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开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上级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公司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时,或接受公司经营单元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提供优于或低于普通客户的条件进行业务操作。如有违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3月16日,公司向周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小鱼儿1475417532 2024-04-22 18:35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