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金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超市店长,每周休息一天。劳动合同约定:“5.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性质,甲方可以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前述情形下,乙方的具体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和每周休息日将按照甲方的规定、文件或通知执行。”
2019年5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作出批复如下:“同意你公司生鲜理货员、食百理货员、收银总台人员等工作同位职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制,各门店副店长、店长等工作岗位职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本批复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
金某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3年的加班费。
普里阿摩斯94267 2024-04-25 09:12 回复 赞(0) 6楼
每周休息一天,平均周工作时长是不是超过44小时了?如果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长,员工提出支付1.5倍加班工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