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
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
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Shelly05915 2024-06-07 09:06 回复 赞(0) 10楼
罗曼HRD 2024-05-07 14:54 回复 赞(0) 3楼
本案中,李某认为其享受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未得到支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诉求,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李某是否符合陪产假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出生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其中男方享受的陪产假为十五天。
在本案中,李某的妻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请假陪产,符合陪产假的法定条件。
2. 李某的请假手续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中享有请假的权利。劳动者请假时,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在本案中,李某因妻子待产请假,并于产子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提供了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其请假手续合法。
3. 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支付陪产假工资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或休息日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李某享受的陪产假属于法定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其工资。
综上所述,李某符合陪产假的法定条件,其请假手续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陪产假工资。因此,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