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2021年7月8日入职某材料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替林某购买社保。林某2021年8月20日因工受伤,于2022年1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26日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且被确认停工留薪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
此外,另案已确认双方自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9月,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林某关于支付停工留薪期2021年10月至12月19日工资等请求。某材料公司认为林某于停工留薪期离职,其不应向林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