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2020年7月4日,李某填写《离职结算单》,载明:“预期离职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离职类型为个人辞职;工资结算截止2020年5月29日,保险、公积金截止6月份;本人申明,本人接受以上结算的所有费用,本人不再与公司有任何劳动关系,本人承诺不再与公司有任何劳动纠纷。”
2023年8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未年休假工资等总计150550元。
Katrina0205 2024-05-30 14:46 回复 赞(0)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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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俗的月季18031819 2024-06-03 11:49 回复 赞(0)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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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yujiao 2024-05-30 14:52 回复 赞(0)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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