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史某至某公司处工作,从事纺织工作,史某陈述其一直在某公司处工作至2023年7月。期间某公司未为史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3月26日,史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六)因乙方(史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保,乙方(史某)和甲方(某公司)之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有关工资、社保费用、社保待遇等全部结清,双方都不要求对方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10月,史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未缴职工保险待遇损失96209.7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史某诉到法院。
老陈聊人资 2024-06-05 10:03 回复 赞(1) 13楼
根据提供的信息,史某自2012年5月至2023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且该公司在此期间未为史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其中明确提到因史某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保,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终止,工资、社保费用、社保待遇等已结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针对史某提出的支付未缴职工保险待遇损失96209.7元的仲裁请求,首先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或赔偿损失。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社会保险问题的特别约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且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弃追究社保责任,这样的协议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后续追索社保待遇损失的权利。但是,关于社保的缴纳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私人协议完全豁免,特别是涉及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益部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审视该协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果法院认为该协议排除了史某的法定权利,或者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可能会判定该条款无效,从而支持史某的部分或全部诉求。
心想事成的杨桃18111517 2024-06-04 13:20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