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需要劳动者每天工作8-10小时(非全程高强度工作),一周6天工作,且用人单位有经法律程序的加班管理制度;同时,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后有进行确认。若劳动者离职时能追讨过往的加班费么?
上林 2024-07-16 14:28 回复 赞(1) 1楼
一段一段给你解释一下:
1、每天工作8-10小时,那么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部分就算加班了,这与强度高低无关,就算公司组织员工超过8小时静坐,也算加班。
2、用人单位有法律程序的加班管理制度,这句话意义不明,啥叫法律程序的加班管理制度?如果说是程序合法的制度建立流程,但是如果制度内容是违法的,这个制度也是违法的,举个例子,假设说公司通过敏煮讨论通过了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但是制度里规定加班不给加班费或者不安标准支付加班费则制度本身违法,员工同意了制度但事后主张讨要加班费,法律是支持的。所以你所谓的这个法律程序的加班管理制度,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3、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后进行确认。劳动者确认每月工资并不表示劳动者放弃了加班费,劳动者确认的是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金额,对于公司拖欠的工资金额(比如加班费)依旧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总结一下,你这个事,关键点并不在于是不是包薪制,也不在于法律程序的制度,更不在于工资确认等等,核心问题在于,员工是否能够举证加班事实和企业欠薪事实,所以多从证据链的角度去想一想,对你解决问题更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