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咖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公司全员降薪,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通知,但常驻项目的一个员工工程部没通知到,发工资后员工才发现,当公司了解到情况后,及时给了回应与补救,工资进行了补发,但员工还是以降薪未通知到本人,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4月份工资晚发两个月,后面的正常发放)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要求及时支付工资一经济补偿。像这种情况算擅自降薪吗?以前的工资晚发,但已发放过了,员工还能以拖欠工资提出经济补偿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8-16 17:38 回复 赞(0) 3楼
如果都是在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前补发的,我认为很难支持员工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