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甲公司。
水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水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
水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甲公司向水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水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水某、甲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水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该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水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对水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水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bob1111 2024-09-06 11:39 回复 赞(0) 14楼
前几天的文章。希望委员可以发一下案号供学习参考。
看了案例解读,说下个人不同理解,可能有不正确,望同仁们指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个人搜索后没有看到不得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表述。
如案例中情况变化下,如公司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经协商确认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公司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注明该军令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lv效力,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于该约定)。情形中包括销售承诺目标不达标情况。 这样操作变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违法解除,变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经济补偿金部分,不支付是不现实的,公司操作下来做不到0成本解除,但优于违法解除
欧律斯透斯46577 2024-09-03 15:14 回复 赞(0) 8楼
maomaoheng 2024-09-03 14:48 回复 赞(0)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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