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张某在某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9月25日,张某离职,离职后张某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16日,公司为张某补缴了社会保险。
在张某的工资表中有一项为“补五险1000”,公司认为已经为张某补缴了社保,张某应当将工资中的“补五险”退还给公司,要求张某返还2017年9月到2021年9月期间社保补贴44000元。
简阳 2024-09-06 10:06 回复 赞(0) 9楼
这是一道涉及劳动法和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题。我们需要根据题目描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诉求。
首先,我们梳理案件的关键信息:
接下来,我们进行法律推理分析:
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诉求。因为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其通过工资补贴的方式并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且该补贴也不能视为张某对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认可。
因此,答案是B:不会。
Peter86637 2024-09-05 15:13 回复 赞(0) 5楼
1、从劳动法和社保法的角度讲,公司以工资形式替代员工社保缴纳的这种操作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不能要求员工退还。
2、但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员工自己主动要求公司将这笔钱发放到个人手中,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互不欠互不究的不交社保的协议。如果员工反悔,从法律意义上说,这种不诚信的做法就形成了不当得利,员工需要将这笔钱退还给企业。
3、从这个案例中,企业虽然没有给员工交社保但是成本一点也没有省(发给个人了),企业没有得到半点好处,反而整天守着一颗不定时炸弹,提心吊胆的,何必呢。所以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是最省成本,最安心的做法。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9-05 13:35 回复 赞(1) 2楼
如果是真的在工资外补的,公司在补缴社保后,是可以要求追回补偿的部分;对于员工来讲,属于不当得利。
但如果是含糊的说含,但实际不含,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返还。
bob1111 2024-09-05 12:26 回复 赞(2) 1楼
案例很有参考意义。近期平台法务老师在讲解降本增效及薪酬体系设计时,提到过在薪酬结构中设置社保补贴项,来规避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同时在薪酬中包括该项,变相的降低了员工正常工资水平。当时很多平台上的同仁对此有异议,但实操中没有看到具体判例。
平台法务老师讲授时的具体操作要比案例中的更详细具体些,老师提到这样设置后,员工依旧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但公司依据此操作可以尽量要求员工退回之前的社保补贴。且,此操作仅此社保费的规避,但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造成员工的社保待遇的损失,如生病后原本应享有的医疗报销待遇,工伤后享有的待遇等,员工依旧可以要求公司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