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郭某每月工资底薪为5000元,有固定的餐补和休息时间。
一年后,郭某签署《离职书》,载明:因个人自身原因,现已无法胜任此工作,故向某服饰公司提出离职。截至离职之日,本人与公司在工资、经济补偿及所有跟劳动合同相关方面已全部结算清楚,不存在任何经济、劳务及劳动纠纷等。
公司突然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关系,我不敢拒绝,非自愿签下公司提前准备好的《离职书》,上面的内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可以视为无效吗?
你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也提交了本人签名的离职书,上面写得很清楚,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