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硕馨予 2015-09-09 13:50 回复 赞(0) 2楼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一致的。并不存在说因其是无固定所以要给双倍的情况;
第二,关于08年前后工作年限的问题已早有定论,08年1.1起的劳动合同年限按照新法标准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之前的劳动法标准去计算,分开计算不累计。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商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若劳动者坚持存续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在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要尊重劳动者的工作意愿。
最后,提醒楼主要关注的是,按照您的描述,该企业内员工结构应有已在“双十”线内的员工,对于此部分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操作,当更为慎重。
拙见,希望有用
流音桥 2015-09-09 13:40 回复 赞(0) 1楼
1、公司搬厂先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一般最高可以模糊规定到“市”一级,如果搬迁地点在范围内,那么不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继续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由不得员工不同意,无合理理由不来报到按旷工计。如果地点约定得比较细,那么这个方法不能用了。
2、如果搬迁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那么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调整),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得先有协商动作,不成才解除)——另,注意如有“三期”女职工,这条不能用(第42条)。
这种情况下,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代通金(二选一)。经济补偿金标准见第47条,代通金一般为上个月工资标准。这个标准俗称N+1。
3、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工作年限2008年前后都要累计,只是涉及到标准不同的,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标准计算,2008年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标准计算。
4、2倍一般是违规解除才会涉及,正常解除不需要。单位也可以按照N+1或者更高的抚恤标准与员工协商,以期和平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情形)
5、记得各方面谈妥了,员工领钱之前签订好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领取以及不再产生纠纷等内容,双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