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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无工作岗位,是否可以解聘?

zhangq... 2015-09-11 10:32:09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其他部门员工调任,并接替她的工作,在女员工休假期间,该接任员工工作表现良好,部门领导要求继续任用,而其他部门工作开展也毫无影响,不需要人员的追加,是否可以跟女员工解聘,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dongan02

    dongan02 2015-09-24 14:44 回复 赞(0) 9楼

    有一定可以肯定,只要企业舍得赔偿,基本上都可以解除。

    目前二胎政策的改变,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可能要请二次产假,修个产假很正常,作为企业来说,应该有相应的应对机制,给予请假前应该考虑到其复岗的安排。

  • Lancy欣

    Lancy欣 2015-09-23 10:46 回复 赞(0) 8楼

        女职工三期是不能动的,这点在《劳动合同法》上面有据可查,这儿不多详述。除非你司和她本人协商一致(补偿问题),双方签好了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再追究相关权益

        如果老板视法律法规为浮云,只能说他以身试法。第一:除了给劳动者补偿和赔偿的问题,即钱的问题,第二:公司名誉和个人脸面问题。老话说的好:“人活脸,树活皮”。那不要脸面,用钱来买单,可是后续问题呢,谁打听到或听说还有人来这家公司面试和就业吗?

         所以一个好的企业,除了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后,其前提就是法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老板不能做得太过了,你违纪犯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势必影响你企业今后的发展。

  • yy梨

    yy梨 2015-09-23 09:27 回复 赞(0) 7楼

    原则上得到哺乳期满才可以,即女员工宝宝满一周岁,但是也可以协商,如果女员工同意了就可以,按照N的原则给予补偿。
    0旋转的木马0

    0旋转的木马0 2015-11-24 10:55

    @yy梨:只要员工愿意,协商多少都行,不给也行,但是如果员工不愿意,你想强制,就是3N了 回复 赞(0)
  • 松琳

    松琳 2015-09-15 14:47 回复 赞(0) 6楼

    这个可以协商一致吧?原则上三期女员工必须等到哺乳假结束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协商一致,本人同意,公司也愿意买断女员工的哺乳假的话,没有什么问题吧?

  • 老月

    老月 2015-09-15 13:30 回复 赞(0) 5楼

    这类事情,在顶岗前就应该做好规划。

    并且,应该做好备用方案,或者突发预案。

    否则,对员工太不负责了,开掉一个员工很容易的,主要是在职的大家怎么看。

  • 巷陌

    巷陌 2015-09-11 16:30 回复 赞(0) 4楼

    1、与员工协商,肯定不能回原岗位,可以调岗。

    2、如果不愿意调岗,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由她本人提出辞职,并且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 mallen0527

    mallen0527 2015-09-11 16:18 回复 赞(0) 3楼

    这种情况,法律是不允许的。在生产期间的女员工或者哺乳期的女员工都是不能解聘的。
    XX1NATURE

    XX1NATURE 2015-09-23 10:01

    @mallen0527:法律太人性化了 但对企业太残忍 回复 赞(0)
    sookiefan

    sookiefan 2015-09-23 10:41

    @XX1NATURE:如果你是生产期间的女员工或者哺乳期的女员工,你还会这么说吗? 回复 赞(0)
    mallen0527

    mallen0527 2015-09-23 11:14

    @sookiefan:首先我作为公司的人资,所以站在企业角度上来说,对企业残忍。但是我并没有说解聘他们。 只是作为先决条件来说,对企业残忍。但是对于劳动法来说,是不能解聘的啊!这个我也是知道的。 回复 赞(0)
    mallen0527

    mallen0527 2015-09-23 11:16

    @sookiefan:不好意思,回复错了。我以为那个"法律太人性化了,但对企业太残忍“是我说的。 我看了半天,不对 ! 呵呵~~~ 回复 赞(0)
    mallen0527

    mallen0527 2015-10-20 11:21

    @夜之风:可以解聘吗?我看劳动法上好像有规定是不允许解聘的呢~? 大师指点、 回复 赞(0)
    sally13

    sally13 2015-10-21 14:32

    @mallen0527:《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女工有上述过失性情形的,没有法律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 赞(0)
    mallen0527

    mallen0527 2015-10-21 18:10

    @sally13:非常感谢 ~~~ 回复 赞(0)
  • zhangqianhuhu 楼主

    zhangqianhuhu 2015-09-11 15:17 回复 赞(0) 2楼

    谢谢答复,我跟员工沟通,会给予相应的赔付。
  • 问答班主任

    问答班主任 2015-09-11 10:52 回复 赞(0) 1楼

      女职工三期是不能因为无工作岗位在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四十二条)。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像公司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解除,需要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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