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y欣 2015-09-23 10:46 回复 赞(0) 8楼
女职工三期是不能动的,这点在《劳动合同法》上面有据可查,这儿不多详述。除非你司和她本人协商一致(补偿问题),双方签好了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再追究相关权益。
如果老板视法律法规为浮云,只能说他以身试法。第一:除了给劳动者补偿和赔偿的问题,即钱的问题,第二:公司名誉和个人脸面问题。老话说的好:“人活脸,树活皮”。那不要脸面,用钱来买单,可是后续问题呢,谁打听到或听说还有人来这家公司面试和就业吗?
所以一个好的企业,除了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后,其前提就是法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老板不能做得太过了,你违纪犯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势必影响你企业今后的发展。
mallen0527 2015-09-11 16:18 回复 赞(0) 3楼
mallen0527 2015-09-23 11:14
mallen0527 2015-09-23 11:16
mallen0527 2015-10-20 11:21
mallen0527 2015-10-21 18:10
zhangqianhuhu 2015-09-11 15:17 回复 赞(0) 2楼
问答班主任 2015-09-11 10:52 回复 赞(0) 1楼
女职工三期是不能因为无工作岗位在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四十二条)。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像公司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解除,需要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